建筑物能源審計的基本形式
建筑物能源審計的基本形式
日期:2025-06-1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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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物能源審計的基本形式
建筑物能源審計根據委托形式一般分為兩種:
建筑物能源審計根據委托形式一般分為兩種:
(1)受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的形式
省政府或地方政府節能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能源消費的狀況,結合年度節能工作計劃,負責編制本省(市)、自治區或地方的能源審計年度計劃,下達給有關用能單位并委托有資質的能源審計監測部門實施。這種形式的能源審計也可稱為政府監管能源審計。
(2)受用能單位委托的形式
在用能單位領導部門認識建筑物能源審計的重要意義和作用或在政府主管部門要求開展能源審計的基礎上,能源審計部門與用能單位簽訂能源審計協議(或合同),確定工作目標和內容,約定時間開展能源審計工作。或者是用能單位根據自身生產管理和市場營銷的需要,主動邀請能源審計監測部門對其進行能源審計。這種形式的能源審計也可稱為用能單位委托能源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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